黑龙江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试行)

⿊龙江省恢复植被和林业⽣产条件及树⽊补种标准(试⾏)⿊龙江省恢复植被和林业⽣产条件及树⽊补种标准 (试 ⾏ )⼀、适⽤范围恢复植被和林业⽣产条件、树⽊补种标准,适⽤于⾏政相对⼈履⾏《中华⼈民共和国森林

⿊龙江省恢复植被和林业⽣产条件及树⽊补种标准(试⾏) ⿊龙江省恢复植被和林业⽣产条件及树⽊补种标准(试⾏) ⼀、适⽤范围 恢复植被和林业⽣产条件、树⽊补种标准,适⽤于⾏政相对⼈履⾏《中华⼈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民 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等规定的义务,履⾏林业主管部门依据《中华⼈民共 和国森林法》《中华⼈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森林防⽕条例》等作出的 ⾏政处罚规定的义务,以及林业主管部门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 例》《⿊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等规定实施的代履⾏。 ⼆、林地毁坏类型 林地毁坏是指因⽣产、建设等⼈为因素,造成的林地毁坏或⼟壤母质层丧失。主要有以下⼏种类型: (⼀)露天采矿、采⽯、烧砖制⽡、挖沙取⼟等地表挖掘损毁林地。 (⼆)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损毁林地。 (三)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矿渣、粉煤灰、冶炼渣等固体废弃物压占损毁林地。 (四)⽣产建设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造成⼟壤原有理化性状恶化、林地原有功能部分丧失或全部丧失损 毁林地。 (五)开垦种植农作物、经济作物等损毁林地。 (六)路⾯及地基硬化层压占损毁林地。 (七)养殖业损毁林地。 (⼋)其他活动损毁林地。 三、恢复植被和林业⽣产条件、树⽊补种原则 (⼀)恢复植被和林业⽣产条件,以恢复林地⼟壤、恢复原有植被为主要⽬标,实⾏原地、同⾯积、等质 量恢复,与相邻⽣境、景观和谐统⼀,防⽌⽔⼟流失,避免⽴地条件恶化。 (⼆)坚持安全、⽣态、环保、节约的理念,因地制宜、统筹兼顾、整体施策、综合治理。 (三)应以地质灾害、⼟壤污染、地下⽔污染等防治为前提,控制⽔⼟流失,保证⼟壤安全。 (四)复杂的不规则类型,应分解成若⼲个独⽴单元,整体规划、分别设计、分步施⼯。 (五)坚持依地依⽔造林的原则,做到宜乔则乔、宜灌则灌。优先选择具有固氮作⽤、根系发达、萌芽萌 蘖能⼒强、抗⼲旱耐瘠薄、耐⽔湿、耐重⾦属毒害能⼒强的树种。优先使⽤乡⼟树种和良种,科学确定造 林模式、混交结构和⽐例。 四、恢复林业⽣产条件⼯序和标准 (⼀)主要⼯序

腾讯文库黑龙江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