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名红十字(会)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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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名红十字(会)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冠名红十字(会)医疗机构 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和《关于医 疗机构冠名红十字(会)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冠名红十字(会)医疗机构是指由卫生主管部 门登记许可执业的医院、血站、门诊部、急救中心、体检中 心、老年护理院等机构。 第三条 冠名红十字会的医疗机构是指由红十字会创 办并直接管理的医疗机构;冠名红十字的医疗机构是指非红 十字会创办,由卫生部门管理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 冠名红十字(会)医疗机构从事的人道主义服 务工作是红十字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条 冠名红十字(会)医疗机构履行相关手续后成 为红十字会的团体会员单位。 第二章条件 第六条 申请冠名的医疗机构应大力弘扬人道、博爱、 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传播红十字人道主义知识,在当地具有 一定的影响,医德医风、医疗技术质量、社会反响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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