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得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得刑事政策,增强量刑得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得量刑指导意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常见犯罪得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得刑事政策,增强量刑得公开性,实 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得量刑 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得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得事实、性质、情节 与对社会得危害程度,决定判处得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得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得 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与预防犯罪得目得。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得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 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得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地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得经济社会发展与治安形势得 变化,确保刑法任务得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得案件,所 判处得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得基本方法 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得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 刑与宣告刑. (一)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得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她影响犯罪构成得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 在量刑起点得基础上增加刑罚量从而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拟定宣告刑; 4、综合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二)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得方法 1、只有单个量刑情节得,在确定量刑情节得调节比例后,直接对基准刑进 行调节,确定拟宣告刑. 2、具有自首、立功、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 损失、取得谅解、刑事与解、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累犯、前科、针对弱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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