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病历书写规范制度

处方、病历书写规范制度(-)处方权限1、 在职各级医师的处方权,需经主管院长批准,通知药房,有处方权医师 应将本人之签名留样字于药房。2、 处方必须由医师本人书写,严禁先签好空白处方由他人临吋填写药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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