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 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 若干意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 促进 纳税人依法纳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 若干意 见》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等有 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 理税 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其中办理开业税务登记不足两年的纳税 人、非纳 税人的扣缴义务人、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暂不进行评定。 第三条 纳税信用等级每两个连续的会计年度评定一次,有效期 限二 年,自评定结果公布之日起,至下一次评定结果公布之日止。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纳税 人纳 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 第五条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以日常管理信息为基础,坚持依法、 公 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分别 进行 评定。 第二章评定内容与标准 第六条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 法规 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 况。根 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 对各项评 定指标的内容分值和评分标准进行细化,按以下评定内容和 评分标准进 行评定: 10 (一)税务登记情况:分值分。按以下列举项目及其他有关 法 10 律、法规规定逐项进行考评,有不符合规定的按设定分值扣分,扣 完 分为止。 11 .开业登记,分值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 登 30 记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或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日内, 持有关 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有不符合规定行为的一 次性扣完 1 分。 2. 1 扣缴税款登记,分值分。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 30 日起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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