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信托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信托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信托作为民法体系下建立的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其设立、存续和终止必须以包含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形式予以表现。我国信托法规定,信托法律关系的成立应当采取信托合同等书面
信托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信托作为民法体系下建立的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其设立、存 续和终止必须以包含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形式予 以表现。我国信托法规定,信托法律关系的成立应当采取信托合 同等书面文件的形式确立,但信托文件本身并不完全等同于合同 法律文件、亦即信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不意味着必然适用 合同法的规范和调整。本文中,笔者结合信托的特点,就信托当 事人及其权利义务内容作如下阐述: 一、信托当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第三 条的规定,信托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应该分别是:委托人、受托人、 受益人。 我国立法机关对此所作的释义是:“信托是一种特定的理财 制度,信托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有三个,即:委托人、受托人、 受益人。这是信托制度的一个特点。在信托法律关系当事人中, 受托人是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财产的,这又是一个特点。”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释义》(以下简称“信托法释义”)] 具体而言,信托当事人中的委托人是信托财产原本的所有权 人,他通过将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从而达到了对财产所有权 权四项权能的处分和管理、并实现受益人受益的目的,受托人取 得其中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能,受益人取得其中的受益权权 第1页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