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人身权利义务的发展和我国婚姻法的完善

夫妻人身权利义务的发展和我国《婚姻法》的完善 作者简介:桂淑艳(1979-),女,天津人,学士,阳江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律。 夫妻的权利与义务,是指具备合法夫妻的男女之间相互享有的特定权

夫妻人身权利义务的发展和我国《婚姻 法》的完善 作者简介:桂淑艳(1979-),女,天津人,学士,阳江职业技术 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律。夫妻的权利与义务,是指具备合 法夫妻的男女之间相互享有的特定权利和负担的特定义务,同时也包 括夫妻作为婚姻共同体的代表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在 我国《婚姻法》中,夫妻的人身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并且对夫妻 之间的义务也作出了法律规定。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是婚姻对当事 人的法律拘束力的主要表现。一、夫妻人身权利与义务夫妻 的权利与义务具体来说,包括姓名权、忠实的权利与义务、抚养的权 利与义务、人身自由权、日常家事代理权、计划生育的权利与义务等 等。在我国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这些权利也是在不断变化的。 (一)姓名权,人的名字在法律上的正式称谓为“姓名”。一般而言,“姓” 是家族的标志,“名”是本人的标志。姓名的出现也是便于识别与他 人区分,是人特定化的社会标志。在古代,无论是在中国还是西方其 他国家,都会要求妻从夫姓,显然是夫权婚姻的产物。而在中国的封 建社会,妇女嫁到男方结婚后要改从夫姓,要将丈夫的姓放在自己的 姓或者名字之前。有些妇女往往只有名字,有的甚至没有自己的名, 如“张氏、刘氏”等,这是古代夫权婚姻妻子对丈夫依附关系的表现。 随着中国解放后,1950年婚姻法第11条规定:“夫妻有各用自己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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