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菏泽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菏泽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 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 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物价局、建 设厅《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 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 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 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菏泽市辖区内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并 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及写字楼、 工业区、商场(商埠)、宾馆(酒店)等非住宅房屋提供社会化、专业化 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四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 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 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物业服务收 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的原则,以合理成本费用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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