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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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修订)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080529(颁布时间) 20080801(实施时间)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3号(文号) 陕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修订) (2002年3月28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八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2008年5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风景名胜区的设立 第三章规划与建设 第四章保护与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2008年5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 会议修订,观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5月2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 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建设、保护、利 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风景名胜区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 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将风 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保障风景名胜区事业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