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号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的有关规定,交通运输部已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年第号令,以下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有关事项的通知 [] 海船员号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的有关规定,交通运输部已颁 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年第号令,以下简 称《规则》),各海事管理机构要组织学习、深入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 船员条例》和《规则》的精神,熟练掌握船员培训的管理规定,在工作中 予以切实贯彻落实。船员培训是建设“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 的船员队伍,保障航行安全,防止船舶污染,实现船员强国目标的重要基 础工作。各海事管理机构要强化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树立大局意识、 责任意识,履行好船员培训机构管理与日常监督检查职责,保证船员培训 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保障船员培训质量,使船员充分得到适岗、适任的 专业技术知识与专业技能的培训,维护船员合法权益。为做好《规则》实 施的有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船员培训项目申请的受理和现场核查 各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受我局委托对船员培训机构进行现场 核验,承担船员培训项目行政许可的实质审核责任。各海事管理机构要建 立健全许可审核工作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明确岗位责任,保证审核工作 规范、公正、客观、严谨地进行。 (一)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在接收培训机构抄送的申请材料时(船员培训 机构资质申请表样式见附件),应立即对材料进行系统审阅。对申请事项 不属于本机构受委托范围的,应立即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告知申请人应当 1/ 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