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 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

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 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财务部门:现将《国家

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 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 国发〔198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人事、财务部门: 现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 为了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有利 于病休人员早日恢复健康,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 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 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 十; (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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