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暂行办法实施细则66

【精品】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暂行办法实施细则66附件2: 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卫生部《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医疗质量安全告诫

【精品】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暂行办法实施细则66 附件2: 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卫生部《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细 则。 第二条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以下简称告诫谈话,的对象是发生重大、特大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负责人 (以下简称谈话对象)。 第三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诊 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 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 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及损害人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分为 三级: 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2人以下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 障碍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一,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 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二,造成3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 损害后果。 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重度残疾。 -1- 第五条县,市、区,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告诫谈话由县,市、区,级卫生行政 部门组织实施。 市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告诫谈话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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