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局工程安全防护制度
建设局工程安全防护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
建设局工程安全防护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 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 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土木建筑工 程、管线工程及其相关的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 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用于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 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件1。 第四条对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有特殊措施要求,未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 目清单内容的,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依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另行立项,一 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危险性较大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 分项内容,根据经专家论证审核通过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来确定安全防护、文明施 工措施项目内容。 第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照本暂行规定所确定的 费率,以及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 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人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在编制工程招标 文件时,依照本暂行规定所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结合工程 特点,按照常规的施工技术方案,单独开列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临时 设施等项目的详细清单内容,并参照附件2指定控制措施项目总报价的费率;对 于基坑围护和沿街安全防护设施等有特殊措施要求,未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 施项目清单内容的,应另行标明项目内容。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报价要求,根据现行标准规范和招标文件要求,结合工 程特点、工期进度、作业环境,对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的相应安全防护、文明 施工措施方案进行报价。 评标人应当对投标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和相应的费用报价进行评审,报价不 应低于少于招标文件规定最低费用的90%,否则按废标处理。 第七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 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 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 工进度支付;工程施工合同另有明确约定的从约定,但不得低于上述比例。 第八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