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小型餐饮业卫生管理办法

沈阳市小型餐饮业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餐饮业卫生管理,保证就餐者饮食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餐饮业是指有固定经

沈阳市小型餐饮业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小型餐饮业卫生管理,保证就餐者饮食 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结合我市 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型餐饮业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 使用面积20平方米以上、经营规模50座位以下的营业性餐 馆、饮食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型餐饮业 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 第四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小型餐饮业食品卫生 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在管辖区域内对 小型餐饮业行使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小型餐饮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筑设计布局合理,符合卫生要求,应防止油烟、 气味、噪音及废弃物等污染周围环境。 (二)餐厅内每一座位的使用面积不小于1平方米。灶间 与餐厅比例不小于2:3。室内净高最低处不低于2.4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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