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市房屋产权登记条例全文
福建省城市房屋产权登记条例全文《福建省城市房屋产权登记条例》已经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1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 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福建省城市房屋产权登记条例全文 《福建省城市房屋产权登记条例》 已经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19981126 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年月 199931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产权管理, 保障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屋产权,是指 房屋所有权以及由房屋所有权而设定 的抵押、典当、租赁等其他权利。 本条例所称房屋产权人,是指依法 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 的土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第三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国有土地上原有房屋和新建房屋产权 的取得、设定、变更、终止,必须依照 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房屋所有权未经核准登记的,房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