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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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 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拍卖活动,均须遵守《拍卖法》 和本细则规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 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第四条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商业管理委员会是本市负责管理拍卖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拍卖业按照特 种行业实施治安管理。市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 作。 第二章拍卖标的的界定和管理 第六条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 产权利。 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第七条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 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到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