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扩建、改建管理
新建、扩建、改建管理 1. 新建、扩建、改建(以下简称“三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按照不同投资规模的审批权限,经所在地省辖市以上(含省辖市)人民政府同意,按本管理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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