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及时、妥善处理安全生产、环境事故,规范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以及中交四公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妥善处理安全生产、环境事故,规范事故报告、调查、 处理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等法律法规以及中交四公局《安全环保事故报告、处理、统计管理办法》等规 定要求,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二十标项目安全环保事故的报告、处理和统计等 工作。 第二章事故分类与等级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的事故。发生下列安全生产事故时,应按本办法执行。 一、发生人员死亡或重伤的事故。 二、发生车辆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三、发生超过1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财产事故。 四、发生水上交通事故。 五、发生关系到安全生产、人员伤亡或企业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 件。 第四条 伤害程度 一、轻伤:指造成人员肢体、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致使劳 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 二、重伤:指造成人员肢体残缺或某些器官受到严重损伤,致使人体长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