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工伤保险条例规章制度

贵阳市工伤保险条例《规章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

贵阳市工伤保险条例《规章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 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 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 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 加工伤保险,为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 市、区(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 工作。 市、区(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 险业务。 财政、审计、工商、安全监管、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部门以及工会, 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工伤保险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的银行建立统 一的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规 定的银行设立工伤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支出分户,不设财政专户。 工伤保险费由市和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征收。 第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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