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二奶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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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泸民一终字第6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学英,女,l963年l 1月3 13出生,汉族,农民,住泸州 市纳溪区大渡口镇民强村四社。 委托代理人肖文远,泸州五月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伦芳,女,l942年l2月l1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 住泸州市纳溪区泸天化集团公司打渔村l0一l一5一l3号。 委托代理人孙林,泸州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萍,泸州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学英因遗赠纠纷一案,不服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01)纳溪民初字第 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肖文远,被上诉人蒋伦芳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林、黄萍到庭参 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遗赠人黄永彬临终前,于2001年4月l8日立下书面遗 嘱,虽是黄永彬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上合法,并经公证机关公证,但该遗 赠将不属于黄永彬个人财产部分的抚恤金及属夫妻共同财产的住房补贴金、公积 金列入黄永彬个人财产进行遗赠,侵犯了蒋伦芳的合法权益,其无权处分部分应 属无效。同时,黄永彬在明知卖房款已不是8万元的情况下,仍以不存在的8万 元的一半进行遗赠,显然违背了客观事实,是虚假行为。并且,黄永彬的遗赠行 为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违反婚姻法关于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禁 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应属无效民事行为。张学英要 求被告蒋伦芳给付受遗赠财产的主张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 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张学英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