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修改版]
第一篇: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农村旅游公路建设南(北)区指挥部(以下简称“南(北)区指挥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
第一篇: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试行) “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农村旅游公路建设南(北)区指挥部(以下简称南 ” (北)区指挥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 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 事故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有关 “” 法律、法规,结合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农村旅游公路(以下简称旅游公路)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其分类 (一)一般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二)重大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全部或局部停工整顿,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 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施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南(北)区指挥部负责本项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协调设计、监理、施工 等其它单位参与事故隐患治理,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结果进行验收。 第四条监理单位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过程监督、检查和复核验收,对排查治理结果进行核实, 发现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时应及时纠正,根据排查结果签发《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通知书及整 改结果报备南(北)区指挥部安全部。严格审查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对施工单位不认真治理,或重大 事故隐患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应及时向南(北)区指挥部报告。 第五条施工单位是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贯穿到施工全过程, 建立健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建档、治理、验收、销号的工作制度,并设专人负责。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安全事故隐患。对 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应登记建档、制订专项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的措施、资金、时限和责任人,并向 南(北)区指挥部报告。 第七条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 (一)施工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三)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四)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特别是隧道工程、深基坑工程、高边坡工程、高大模板工程、施工 起重机械设备以及脚手架工程等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专家论证和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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