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劳动合同处理方法规定
无效劳动合同处理方法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规定旨在明确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方法,保护劳动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合同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无效劳动合同处理方法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旨在明确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方法,保护劳动合同双方的合法权 益,维护劳动合同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劳动合同双方的无效劳动合同处理活动。 第二章无效劳动合同的认定 第三条劳动合同的无效性是指劳动合同订立时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或者 劳动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导致劳动合同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1. 劳动合同的订立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条件; 2. 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3. 劳动合同的主体意思表示不真实,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4. 劳动合同涉及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事项泄露或者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 5. 其他依法应当认定无效的情形。 第三章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方法 第五条劳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从订立之时起,不产生法律效力。 第六条劳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双方应当立即终止履行。对于劳动合同终止 前,劳动合同双方已经履行部分,根据履行情况,有权要求返还财物、赔偿损失。 第七条劳动合同无效的责任,由订立劳动合同的一方或者双方承担。根据无效 的原因,分别由违反法律法规的一方或者双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劳动合同无效的,不影响第三人因劳动合同无效而受到的损害赔偿请求 权。 第四章争议处理 第九条劳动合同无效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于劳动合同的无效 性,应当依法审查,及时作出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