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办案安全防范制度
检察院办案平安防范制度 检-察-院办案平安防范制度 为了严格依法办案,加强平安防范,切实防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立案侦查案件工作中发生涉案人员自杀、自残、脱逃等事故,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结合
检察院办案平安防范制度 检-察-院办案平安防范制度 为了严格依法办案,加强平安防范,切实防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 直接立案侦查案件工作中发生涉案人员自杀、自残、脱逃等事故,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立案侦查案件要坚持依法、规范、 文明、平安的原那么,把平安防范措施和责任落实到办案的各个环 节,预防和杜绝事故的发生。 第二条:案件主办人员接受办案任务后,应当制定平安防范工作预 案,报经主管检察长批准后实施,并对预案的落实施,并对预案的 落实负全面责任。 第三条:初查一般不接触被调查对象,必须接触的应当报经主管检 察长或检察长批准,同时应当采取严密的平安防范措施。严禁在初 查阶段以任何方式限制、剥夺调查对象的'人身自由。对符合立案条 件的,应当及时立案,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侦查工作。 第四条:传唤、拘传犯罪嫌疑、被告人到检察机关接受讯问,应当 在讯问室进行。人民检-察-院讯问室必须符合平安防范要求,不得 把讯问室作为羁押室。异地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 在当地检-察-院机关的讯问室进行。 第五条: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法律 规定的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讯问结束后,符合拘留、逮捕条件并有拘留、逮捕必 要的应当依法及时办理拘留、逮捕手续,并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执 行;对于不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应当通知单位或家属领 回,或派员将其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