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通用
烟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草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烟草行业消防工作必须贯彻
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烟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草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 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 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烟草行业消防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 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三条 公安消防 监督机构应当将烟草生产、仓储企业作为消防保卫重点,督促其落实消 防安全措施。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烟草行业各卷烟(雪茄烟)厂、复 烤厂以及各类仓库。 第二章 组织 管理第五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行业内企业、 事业单位,以下同)防火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 全管理工作。第六条 防火管理人员的配备:各卷烟(雪茄烟)厂、复 烤厂、烟草分公司应配备专(兼)职二人,县烟草公司应配备专(兼) 职一人,车间、班组、库房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一人。专(兼)职防火管 理人员,应协助本单位领导抓好防火安全工作。第七条 各企业必须建 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员应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百人以下的企 业不少于职工总数的50%;卷烟年生产量在二十万箱以上,复烤烟叶在 二万吨以上,贮存物资价值在一亿元以上的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 较远的企业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组织条例》的规定,建立专 职消防队,队员不少于18人。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下列消防安全管 理制度:(一)消防工作会议制度;(二)防火宣传教育制度;(三)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