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为规范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的设置和使用管理,保障办案工作依法、文明、规范、安 全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 为规范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的设置和使用管理,保障办案工作依法、文明、规范、安 全进 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人民检察院 办案用房 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是指人民检察院侦查等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用于讯 问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接待有关知情人员,获取视 听资料等的专 门工作区域。 第二条办案工作区应当设置在地上一层或者地下室,与办公区域保持适当隔离,形成 符合安 全、保密要求的区域。办案工作区应当有明显标识,标明“办案工作区 第三条办案工作区应当设置讯问室、询问室、接待室、执勤室、待诊室和卫生间等用 房。用 房面积按照或者参照《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第四条讯问室用于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室用于询问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 案人员, 接待室用于接待有关知情人员等,执勤室用于司法警察监控办案工作区内及办案工 作区周围安全 情况,待诊室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人员在讯问、询问过程中突发疾病、 身体不适时休息、待 诊。 第五条办案工作区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环境保护及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和标 准,同时应当配备以下设施:(一)安装安全防护门,窗户加装安全防护网,出入口、 走廊及门窗 安装视频监控和报警装置,配备灭火器。(二)办案工作区内电路设施应当具有 触电防护装黄,并 配备应急照明设施,电线和能触摸到的电源插头等电路设施不得裸露。(一:) 办案工作区内应当 安装无线电信号干扰装置。(四)办案工作区内应当装配通风换气和房间 隔音设施。 第六条办案工作区内用房及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一)讯问室。讯问室的内墙应 当采用软 性饰面,安装显示时间、温度和湿度的仪表,室内不得摆放与讯问无关的物品,桌 椅应当无坚硬锐 角并适当固定,门窗应当符合安全防范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座位与 室内电气设施、设备之 间应当保持安全距离。讯问室应当安装与侦查指挥室连接的全程同步 录音录像设备。(二)询问室。 询问室的内墙应当采用软性饰面,安装显示时间、温度和湿 度的仪表,室内不得摆放与询问无关 的物品,桌椅应当无坚硬锐角并适当固定。询问室应当 安装与侦查指挥室连接的全程同步录音录 像设备。(三)接待室。接待室的内墙可以采用软 性饰面,桌椅应当无坚硬锐角并适当固定。接待 室可以安装与侦查指挥室连接的视频监控设 备。(四)执勤室。执勤室应当设置在办案工作区出入 口处,配备视频监控和报警装置,并 与讯问室、询问室、接待室以及出入口、走廊的视频监控和报 警装置连接。配备常用警械具。 (五)待诊室。待诊室应当配备应急药品和简易救护设施,室内显 著位置应当标明急救医院 的电话号码。(六)卫生间。卫生间的门及内墙应当采用软性饰面,门内 外双向开合,不得 加装门锁、插销,不得有外露的管道,不得摆放无关物品。 第七条办案工作区由司法警察部门负责口常管理,检察技术部门负责对办案工作区相关 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