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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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为了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出生人口性 第一条 别结构平衡,促进人口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 法规,制定本规定。 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 第二条 止妊娠,是指除经医学诊断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需要进 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以外,所进行的胎 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 第三条 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 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 第四条 当建立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 止妊娠违法行为的协作机制和联动执法机制,共同实施监督 管理。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 职责,制定胎儿性别鉴定、人工终止妊娠以及相关药品和医 疗器械等管理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