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与律师业
司法改革与律师业 现代意义上的律师职业在中国的产生,并非中国社会进程的自然结果,而是缘起于清末西方殖民主义者攫取领事裁判权及在租界内设立审判机关的活动。由此而发端的中国近代律师制度之建构,作为清末变
司法改革与律师业 现代意义上的律师职业在中国的产生,并非中国社会进程的自然 结果,而是缘起于清末西方殖民主义者攫取领事裁判权及在租界内设 立审判机关的活动。由此而发端的中国近代律师制度之建构,作为清 末变法修律活动的内容之一,也从一开始就被赋予了用以消除列强 的治外法权以重整治权的功利背景①。或许,正是这种外力催生的特 点,加之律师同古代“讼师”的某些传承关系,使得我国律师业被迫 背负起了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双重历史陈债。近百年来,律师业同 中国社会一道经历了战乱之苦和政治动荡,其间曲折实多。即使在今 天,律师业仍显得稚嫩,律师群体的社会参与程度及其执法环境的某 些堪忧之处,仍令我们对律师业的观照被涂抹了一笔沉重的意味。本 文中,笔者试图以一名司法改革实践者和参予者的视角来分析律师业 的一些特质及其与司法改革的某些互动关系。囿于笔者的学识,这些 分析必然会显得粗浅。——并且,最初的分析也将在这些沉重的意味 中展开。 一、律师业的特质 按照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是指依 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通常认为, 律师与法官、检察官、基层司法组织工作人员等一起组成了“法律工 作者”②。但律师应当是“法律工作者”中最为独特的一个群体。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