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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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 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 理条例>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车定义和标准要求)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办法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 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 校车应当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国家《机动车运行 安全技术条件》关于核载人数、外观标识、信号装置、行驶记录仪、轮胎、车身、安全防护装置 等方面的普遍性规定。 第三条(对属地政府工作要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本区域 学生数量和分布情况,科学制定学位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应当加强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 防止跨区域招生、超规模办学等违规行为,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结合学校分布、学生出行需求和道路交通状 况,科学规划和设置公共交通线路。 第四条(校车的分类)本市校车分为A、B、C、D四类:A类校车所有权属于学校,B类校 车所有权属于村(社区)集体组织,C类校车所有权属于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 市公共交通企业等单位,D类校车是指所有权属于依据本办法设立的校车运营公司。 B类、C类、D类校车所属单位必须与服务的学校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 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教育部门 备案。 第五条(校车发展方向)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应当 积极扶持拥有专用校车不少于100辆、实缴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且从事客运服务行业三年以上 的校车运营公司发展,鼓励社会资本通过成立专业校车运营单位等方式,逐步推动校车运营管理 的专业化和集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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