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

北京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 北京市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犬类经营活动,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

北京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 北京市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犬类经营活动,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 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犬类经营活动是指从事犬类销售、寄存、养殖,举办犬类 展览、展销,开办动物诊疗机构、犬类交易市场和其他利用犬类从事经营 或为养犬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申请从事犬类销售、寄存、养殖,开办动物诊疗机构、犬类交 易市场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先登记,持《名 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审批后,到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从事除上述以外的其他犬类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直接到工商行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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