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工作报告未通过人大审议的宪法学思考
法院工作报告未通过人大审议的宪法学思考 摘要:本文以沈阳及衡阳两地法院工作报告未获人大通过为切入点,试图从宪法角度去考量法院向人大做工作报告的法律依据与法理基础,并分析法院工作报告未能通过人大审议
法院工作报告未通过人大审议的宪法学思考 摘要:本文以沈阳及衡阳两地法院工作报告未获人大通过为切入点, 试图从宪法角度去考量法院向人大做工作报告的法律依据与法理基础,并 分析法院工作报告未能通过人大审议的相关原因,最后提出相关建议,应 明确此种情况下的院长问责机制。 关键词:法院工作报告;宪法;报告工作;问责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每年两会期间,全国人 大听取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并予以审议通过已成为常态,而在地方上也同 样如此。进入新世纪以来,在辽宁沈阳与湖南衡阳两地,时隔6年先后出 现地方法院工作报告未能通过当地人大审议的尴尬局面。当人大代表行使 否决权不予通过法院所作的工作报告时,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便成为一个 宪法学意义上值得探讨的课题,本文试对此做一初步探析。 一、问题的引出――沈阳、衡阳两地人大在法院工作报告未获通过时 的应对举措 2001年2月14日,在沈阳市第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上,当进行到对 由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所作的2000年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 告决议表决时,赞成票没有过半,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未获得人大代表通 过。考虑到近一年来在这个城市发生的一系列腐败窝案使包括原副市长、 政协副主席、法院院长、副院长在内的各类高官纷纷落马这一背景,这样 的结果并不出乎人们意料,但这开创了法院工作报告未能通过人大审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