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和招标代理服务暂行收费标准》

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和招标代理服务暂行收费标准》的通知沪建建 [2003]641 号 ﻫ沪价费( 2003 ) 054 号 各有关单位:ﻫ  为提高建设工程咨询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

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和招标代理服务暂行收费标准》的通知 沪建建[2003]641号ﻫ沪价费(2003)054号 各有关单位:ﻫ为提高建设工程咨询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审核)、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 促进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市场的有序发展,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前期工程咨询收费 暂行规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1999]1283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 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和《上海市〈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原上 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沪计价费[2001]00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近年来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和招标 代理市场收费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暂行标准, 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收费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和招标代理服务的单位。 二、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和招标代理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和招标代理服务工作,实行“谁委托谁付 费”的有偿服务原则(造价审核费用承担从其规定),且应具备以下条件:ﻫ(一)持有建设部或本市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经营手册》;ﻫ(二) 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ﻫﻫ三、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和招标代理单位收 费标准分计件、计时两类,并必须完成相应的主要工作内容(见附件一)。ﻫ对承接具体工程项目造价咨询 (审核)和招标代理咨询业务的,按计件标准执行(见附件二);对承接一般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和招标代理 咨询业务的,可按计时标准执行。 工程造价审核收费标准见附件三。ﻫﻫ四、计时收费按承办人员不同资格,执行不同的收费标准:ﻫ(一) 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工程师(招标),每人每小时300元;ﻫ(二)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工程招标代理人员, 每人每小时200元;ﻫ(三)其他一般专业人员,每人每小时100元;ﻫ(四)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由 双方协议商定。ﻫ如需提供有关资料,另酌情收取工本费。ﻫﻫ五、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和招标代理收 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和招标代理单位可以根据业主委托 的工作量大小、服务难易程度等,分别按附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作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不超过10%。ﻫﻫ六、 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和招标代理单位完成咨询业务,一般出具成果文件三份,业主需要增加份数,酌收工本 费。书面报告为中文本,业主需要翻译成外文本的,另收翻译费。 ﻫ七、本收费标准由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按各自职责范围负责解释。ﻫﻫ八、本 收费标准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止。ﻫﻫ九、凡与本收费标准不同的收 费一律按本标准执行。自执行本通知之日起,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原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和上海市物价 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社会审价收费标准〉的通知》(沪建建[98]第0269号、沪价 行[1998]第124号)及《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性收费暂行标准〉的通知》(沪建建[20 00]第0434号、沪价行[2000]第181号)即行废止。2003年8月31日前已委托并签有合同的工 程造价咨询(审核)和招标代理服务的建设工程,相关的收费标准仍按原标准或原合同执行。ﻫﻫ十、在执 行本收费标准期间,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新收费标准,即执行新的收费标准。ﻫﻫﻫﻫﻫ附件一:工程造 价咨询(审核)和招标代理工作服务主要内容ﻫ附件二: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表ﻫ 附件三:工程造价审核收费标准ﻫﻫ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ﻫ上海市物价局ﻫ 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 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和招标代理工作服务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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