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实施细则
天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 社联合社(以下统称合作社)财务管理,规范合作社财务行 为,保护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农业农
天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 条为了加强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 社联 为, 合社(以下统称合作社)财务管理,规范合作社财务行 保护 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农业农 村部关于印 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 〔〕号) 202258 精神,结合我市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 实施细则。 第二 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依照《中 华 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合 作社。 第三条 合作社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和自身财务管 理需 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有序开展财务管理工作, 如实反映 财务状况。 第四条 合作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 家 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合作社理事长对本社 的会 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监事会(执 行监事) 是合作社财务事项的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合作 社内部财务 的监督管理和审计,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合作社的 的管理。应当加强对投资收益的管理,对外投资获取的现金 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