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第一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发放组织及其职责 (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由劳动部归口管理。劳动部成立《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补充规 定 第一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发放组织及其职责 (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由劳动部归口管理。劳 动部成立《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发 证办公室)。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和 产品安全监定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证办公室的主要任务是: 1.组织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的劳动防护产品安全质量监督 检验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 2.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按国家统一规定实施生产许可证; 3.制定发证产品目录和分批实施计划,并按产品类别制定产 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发证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4.审定和认可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测试单位,并报全国 发证办公室审核; 5.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以及检验 测试单位对申请特种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严格的审 查和发证工作; 6.建立抽查产品安全质量制度,组织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监督抽查活动; 第1页 共 16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