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导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注册会计师执行企业部控制审计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 业质量,根据《企业部控制基本规》、《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及 相关执业准则,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部控制

企业部控制审计指引 第一章总则 适当 第一条为了规注册会计师执行企业部控制审计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 人 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测试企业层面控制,应当把握重要性原则,至少应当关 业质量,根据《企业部控制基本规》、《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 员、 注: 则》及相关执业准则,制定本指引。 观察 (一)与部环境相关的控制;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部控制审计,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特定基准日 经营 (二)针对董事会、经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风险而设计的控制; 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 活 (三)企业的风险评估过程; 第三条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部控制,评价部控制的有效性是企业董事会的责 动、 (四)对部信息传递和财务报告流程的控制; 任。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 检查相关文件、穿行测试和重新执行等方法。 计意见,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询问本身并不足以提供充分、适当的证据。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执行部控制审计工作,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为发表部控制 第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在确定测试的时间安排时,应当在下列两个因素之间作 审计意见提供合理保证。 出平衡,以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财务报告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 (一)尽量在接近企业部控制自我评价基准日实施测试; 意到的非财务报告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在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增加“非财务报告部控制 (二)实施的测试需要涵盖足够长的期间。 重大缺陷描述段”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对于部控制运行偏离设计的情况(即控制偏差),应当确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可以单独进行部控制审计,也可以将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整 定该偏差对相关风险评估、需要获取的证据以及控制运行有效性结论的影响。 合进行(以下简称整合审计)。 第十九条在连续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在确定测试的性质、时间安排和围时, 在整合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测试,以同时实现 应当考虑以前年度执行部控制审计时了解的情况。 下列目标: 第四章评价控制缺陷 (一)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其在部控制审计中对部控制有效性发表的意见; 第二十条部控制缺陷按其成因分为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按其影响程度分为 (二)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其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控制风险的评估结 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果。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其识别的各项部控制缺陷的严重程度,以确定这些缺陷单 第二章计划审计工作 独或组合起来,是否构成重大缺陷。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恰当地计划部控制审计工作,配备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在确定一项部控制缺陷或多项部控制缺陷的组合是否构成重大缺陷时,注 组,并对助理人员进行适当的督导。 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补偿性控制(替代性控制)的影响。企业执行的补偿性控制应当具 第七条在计划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下列事项对部控制、财务报表以及审 有同样的效果。 计工作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表明部控制可能存在重大缺陷的迹象,主要包括: (一)与企业相关的风险; (一)注册会计师发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二)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概况; (二)企业更正已经公布的财务报表; (三)企业组织结构、经营特点和资本结构等相关重要事项; (三)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 (四)企业部控制最近发生变化的程度; 能发现该错报; (五)与企业沟通过的部控制缺陷; (四)企业审计委员会和部审计机构对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六)重要性、风险等与确定部控制重大缺陷相关的因素; 第五章完成审计工作 (七)对部控制有效性的初步判断; 第二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完成审计工作后,应当取得经企业签署的书面声明。 (八)可获取的、与部控制有效性相关的证据的类型和围。 书面声明应当包括下列容: 第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以风险评估为基础,选择拟测试的控制,确定测试所需收集的 (一)企业董事会认可其对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部控制负责; 证据。 (二)企业已对部控制的有效性作出自我评价,并说明评价时采用的标准以及 部控制的特定领域存在重大缺陷的风险越高,给予该领域的审计关注就越多。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企业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进行评估,判断是否利用企业部审计人 员、部控制评价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工作以及可利用的程度,相应减少可能本应由 注册会计师执行的工作。 注册会计师利用企业部审计人员、部控制评价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工作,应当对其 专业胜任能力和客观性进行充分评价。 与某项控制相关的风险越高,可利用程度就越低,注册会计师应当更多地对该项控制 亲自进行测试。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发表的审计意见独立承担责任,其责任不因为利用企业部审 计人员、部控制评价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工作而减轻。 第三章实施审计工作 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自上而下的方法实施审计工作。自上而下的方法是注册会 计师识别风险、选择拟测试控制的基本思路。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工作时,可以将 企业层面控制和业务层面控制的测试结合进行。 (五)对控制有效性的部监督和自我评价。 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测试业务层面控制,应当把握重要性原则,结合企业实 际、企业部控制各项应用指引的要求和企业层面控制的测试情况,重点对企业 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业务与事项的控制进行测试。 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信息系统对部控制及风险评估的影响。 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在测试企业层面控制和业务层面控制时,应当评价部控制是否足 以应对舞弊风险。 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测试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如果某项控制由拥有必要授权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与要求执 行,能够实现控制目标,表明该项控制的设计是有效的。 如果某项控制正在按照设计运行,执行人员拥有必要授权和专业胜任能力,能 够实现控制目标,表明该项控制的运行是有效的。 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与部控制相关的风险,确定拟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 间安排和围,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与部控制相关的风险越高,注册会计师需要获 取的证据应越多。 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在测试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时,应当综合运用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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