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最新)
《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 9月27日经过,现予公布,自 12月1日起施行。 9月27日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 次会议于 9月27日经过,现予公布,自 12月1日起施行。 9月27日 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辐射污染防治工作,维护环境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辐射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辐射,是指电离辐射和电磁辐射。 电离辐射,主要包括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 利用产生的辐射。 电磁辐射,主要包括信息传递中的电磁波发射,工业、科研、医疗等活动中 使用电磁辐射设施和设备产生的电磁辐射。 本条例所称电磁辐射设施和设备,是指列入国家规定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 设备名录的电磁辐射设施和设备。 第四条 辐射污染防治坚持科学规划、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 格管理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