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歧视与劳动合同歧视条款
就业歧视与劳动合同歧视条款一、专题界定 在现在的劳动力市场上,劳动者就业歧视现象比比皆是,即便签订了劳动合同,歧视条款也是五花八门。这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有的公然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有的即使钻了
就业歧视与劳动合同歧视条款 一、专题界定 在现在的劳动力市场上,劳动者就业歧视现象比比皆是,即便签订了劳动合同,歧视 条款也是五花八门。这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有的公然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有的即 使钻了法律不健全的空子,但也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形象。专题针对比较典型的歧视行为, 对这一现象作了说明。 二、名词解释 1.就业和职业歧视 是指在获得就业、职业培训、特定职业时,在就业条款和条件方 面,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血统、社会出身等原因存在剥夺或妨 碍劳动者享受平等机会和待遇的各种区别对待做法。但是,对特定职业基于其内在需要采 取的区别对待做法,以及对特殊群体进行保护或援助的措施不视为歧视。 三、案例分析 案例1歧视条款:“试用期无薪水、不上社会保险” 案例 【】应届高校毕业生去非正规单位、小型私营企业就业,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 单位常以毕业生没有工作经验为由,提出“试用期一年、试用期内无薪水、不上社会保险” 这样的歧视条款。毕业生为保住工作常选择忍气吞声。从而使自己的劳动得不到相应的补 偿。 评析 【】《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对于试用期的具体期限确定,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合同期限在六个 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 得超过六十日。且试用期内不能无薪,单位必须为员工购买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此外, 试用期期间,职工可随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该条款如果写入了劳动合同即属无效。招 聘时单位提出此要求的,劳动者应该据理力争。 案例2“本职位限X性” 案例 【】“本职位限男性(女性)”,这是各种招聘会,尤其是应届高校毕业生招聘 会上最常见的霸王条款。从政府机关的宣传文员职位,到企业的技术支持职位,都“仅限 男性”。在某招聘会上,某基层文化馆的“行政人员”也“仅限男生”,而该单位的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