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公路法实施办法通用

广西公路法实施办法  随着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公众对现代公共服务的质量标准逐步升级,公路作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交通运输通道,在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发挥着关键作用。下文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

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广西公路法实施办法 随着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公众对现代公共服务的质量标准逐步升级,公路 作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交通运输通道,在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下文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欢迎阅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路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负责 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公路管理机构对所管辖的公路依照本办法规定行使行政管理职责。 第三条规划建设铁路、管线等各类设施,跨越、穿越或者在公路建筑控制区 内并行于已立项建设或者在建的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的,应当征得自治区人民政 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跨越、穿越或者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并行于县道、乡道的, 应当征得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条公路建设用地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 用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关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各项补偿费用,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五条已有的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由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勘测登记、绘制地图、造册立档、埋设界桩。 对依法批准的公路建设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公路建设开工前核发建 设用地批准书,竣工验收合格后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公路建设项目质量的监 督管理。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分段完成的具有独立使用 价值的路段或者单项工程,可以分段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先行交付使用。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公路建设工程概算、预算、 决算进行监督。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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