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监控中心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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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控中心职责 1、监控中心实行24小时坐班值守制度,值班人员要实时观察视频监控画面,对重要部位、重要区域、网点、业务库和ATM机发现的异常和可疑情况,立即向网点进行语音喊话,同时应立即向安全保卫部报告,启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2、联社安全保卫部负责监控中心日常管理工作,对值班人员到岗及履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处理突发事件和设备运行中的简单故障。3、监控中心语音对讲系统实行24小时开启制度,并保证语音对讲系统通话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4、非监控中心人员进入监控中心,必须经保卫部门负责人同意(联社领导检查除外),并按要求进行登记。非值班人员进入监控中心必须遵守监控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5、监控中心夜间不允许非值班人员进入,确实需要进入的,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入(联社领导陪同除外)。6、监控中心设备实行24小时运转制度,严禁以下操作行为。(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时,未经分管领导或监控中心负责人同意,不得停机、强行关机。(2)未经分管领导或监控中心负责人允许,不得拆卸和移动监控设备。(3)严禁带电插拔监控设备连接线,或在监控中心内进行明火作业。7、监控中心严禁堆放杂物,不得在监控主机上进行任何与监控无关的操作,更不得私自拆卸、移动监控主机设备和监控摄像头。8、视频安防监控设备及录像资料按以下要求管理。(1)视频监控资料、监控设备和操作程序等属于农村信用社机密资料,未经批准无关人员不得擅自调阅、复制监控录像资料和泄漏视频监控的布局、技术、秘密及资料情况。(2)凡因工作需要调阅录像资料的,必须经联社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调阅(安全检查除外)。复制录像资料必须经联社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3)公安、检察和司法机关需调阅监控录像资料时,应由两人以上持县级公安机关介绍信和相关证件(如公安机关警察证),经安全保卫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同意签字后,由安全保卫部工作人员陪同方可调阅和复制。(4)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向外单位、个人调阅和复制监控录像资料。对违反规定的对责任人将严肃查处和问责,并承担所造成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5)对监控区域出现或可能出现的差错、纠纷和可疑情况及时进行资料备份,并及时向联社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报告。9、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时,应立即向联社监控中心负责人报告,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立即联系安装工程商进行维修,并及时登记,非专业人员不得随意进行技术性操作。 ***县农村信用社监控中心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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