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是否有效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能否约定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能否约定 【裁判要旨】 劳动者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劳动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低于 最低工资标准是否有效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能否约定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能否约定【裁判要旨】 劳动者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用人 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仅以奖金、津贴、补贴之外的正常工作时间 的工资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的,应当予以许可。但双方约定 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该约定应认定为无效。 【基本案情】 2007107 唐某某于年月日入职某电子厂,任职工程师。双方 4000 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唐某某的月工资为元,包含 1400800500 基本工资元、交通补助元、通讯补助元、住宿补 8005002007107 贴元、伙食补助元,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至 20109301400 年月日止。双方还约定某电子厂以基本工资元 为基数计算加班工资。某电子厂在此后发放工资时,均要求员工 在工资条上签名,该工资条中列明了工资的构成项目及计算加班 2007107 工资的基数。根据唐某某签名确认的工资条,从年月 2009130300 日至年月日,唐某某在工作日累计加班小时, 200 休息日累计加班小时,某电子厂共向唐某某支付加班工资 6842.502009130 元。年月日,唐某某以家中有事为由,申请 20094 离职。年月,唐某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