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管理制度(doc 14页)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管理制度(doc 14页) 第三条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子企业或分支机构的清产核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企业清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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