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

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 【颁布单位】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1993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章名】 第一章

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1993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四次会议通过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本省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 、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 市和乡村等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 的总体。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环境保护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保护资 源与控制损害相结合、专项治理与综合治理相结合、谁污染谁治理、谁利 用谁补偿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计划纳入本地区的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证环 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 益的统一。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内的环境质量负责,按年度向同 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采取的对策,定期公布环 境质量状况。 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提出任期内环境保护的目标,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各 产 品 过 程 检 验 的 检 验 时 机 应 在 操 作 者 对 首 件 加 工 完 成 后 自 检 , 并 判 定 合 格 。 再 由 车 间 依 据 计 划 将 需 进 行 专 检 的 部 件 填 写 报 检 单 报 检 , 在 报 检 后 首 先 由 检 验 人 员 应 检 查 车 间 是 否 按 程 序 文 件 的 规 定 开 展 了 自 检 , 然 后 接 受 报 检 进 行 检 验 、 记 录 及 判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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