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管辖
第二篇 道路交通事故管辖交通事故的管辖法定要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 第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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