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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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 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标准内容的规定。 食品安全标准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强制性标准。因此,哪些事项应当制定 为食品安全标准,需要作出明确规定,从而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工作提供指引和依据。 法律 本条列举了八项需要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危 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包括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 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微生物在医学上按照对人类和动物有无致病性,分为致病性微生物和非致病性微生物。 致病性微生物包括细菌、病毒、真菌等。 农药残留问题是随着农药在农业生产中广泛使用而产生的。目前使用的农药,有些在较 短时间内可以通过生物降解成为无害物质,而大部分农药难以降解,残留性强。农药进入粮 食、蔬菜、水果、鱼、虾、肉、蛋、奶中,造成食物污染,危害人体健康。 兽药残留是指使用兽药后蓄积或存留于畜禽机体或产品(如鸡蛋、奶品、肉品)中的原 型药物或其代谢产物,包括与兽药有关的杂质的残留。 重金属指比重大于的金属,一般都是属于过渡元素。如铜、铅、锌、铁、钴、镍、 5 锰、镉、汞、钨、钼、金、银,所有重金属超过一定浓度都对人体有毒。如果河流、湖泊、 海洋和土壤受到重金属污染,鱼类或贝类积累重金属而为人类所食,或者重金属被稻谷、小 麦等农作物所吸收被人类食用,重金属就会进入人体导致重金属中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