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墓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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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公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2005-02-22 252 发布时间:来源:贵阳市民政局阅读次数:次发文机构:贵州省 人民政府 2003-5-20 发文日期: 2003-6-1 实施日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公墓管理,推进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 殡葬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公墓,指安葬、安放骨灰或者安葬遗体的公共设施。 ; 公墓分为经营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公墓两种。经营性公墓为城镇居民或其他公民提供服务 农村公益性公墓为农村村民提供服务。 第三条公墓的建设和管理,坚持节约殡葬用地,制止乱埋乱葬,倡导丧俗改革,统筹 规划,控制发展,强化管理,规范运作,为殡葬改革服务,为生态环境建设服务,为经济建 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经营性公墓提供殡葬服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 [2001]117, 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公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管理工作。各级殡葬管理机构受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负责公 墓管理日常工作。 第二章规划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全省殡葬事业发展状况和殡葬改革的需要,组织编制 全省公墓设置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民政部备案。 公墓建设应当纳入各级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 第七条编制公墓设置规划的原则是: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在火葬区,严格控制公墓建设总数量,加快骨灰塔陵园、骨灰堂等骨灰寄存设施建设; (三)在土葬改革区,控制经营性公墓建设数量,加快公益性公墓建设; (四)经营性公墓以县为单位根据人口分布情况从严设置(设区的市城区,以市为单位统一 规划设置),农村公益性公墓以乡镇或村为单位根据需要合理设置。 第八条火葬区不得兴建遗体公墓;在已建立公墓的地方,禁止在公墓以外建墓立碑。 在火葬区,要大力推行骨灰寄存、少占或不占土地的骨灰处理方式,倡导和鼓励骨灰抛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