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文化活动治安管理制度

大型文化活动治安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证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正常进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公园

大型文化活动治安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证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正常进行,维护社会 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公园、风景游览区、游乐园、广场、体育场(馆)、 展览馆、俱乐部、公共道路、居民生活区等公共场所举办的下列 活动,适用本办法: (一)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活动; (二)游园、灯会、花会、龙舟会等民间传统活动; (三)体育比赛、民间竞技、健身气功等群众性体育活动; (四)其他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在影剧场(院)举办其经营范围之外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申请时提交 以下文件: (一)活动方案和说明; (二)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三)场地管理者出具的同意使用证明;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等;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活动, 应当同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1页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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