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让与担保制度

论让与担保制度【论文提要】起源于罗马法中信托制度的让与担保制度,作为一种非典型担保方式,主要是靠学说和判例发展起来的,以习惯法和特殊法的形态存在的担保制度,其在传统大陆法系的物权体系中很难定位,是否应

论让与担保制度 【论文提要】起源于罗马法中信托制度的让与担保制度,作为一种非典型担保方 式,主要是靠学说和判例发展起来的,以习惯法和特殊法的形态存在的担保制度,其 在传统大陆法系的物权体系中很难定位,是否应借鉴其他国家的这项制度,将让与担 保纳入我国的物权法体系,使让与担保成为一种与抵押、质押、留置等其他典型担保 制度相并列的担保形式,学术界仍存在许多争议。让与担保制度作为一种非典型的担 保制度,从其诞生之日起就表现出了其强大的特有功能,得到不少发达国家司法实践 的承认。比较研究发达国家的规定,借鉴其先进经验,在我国物权法中引进让与担保 制度,可以弥补传统担保物权在我国社会经济功能上的不足,促进社会财富的流转和 物的价值的发挥。 【关键词】让与担保;担保物权;物权法 一、让与担保制度的基本概述 (一) 让与担保的概念 让与担保,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让与担保,是指当事人通过转让供作担保 的财产以达成信用授受的目的的担保制度。广义的让与担保包括让与式担保和买卖式 担保。前者是指债务人将标的物的财产权转移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 可以就该标的物受偿;后者是指以买卖的形式进行信用授受,授信者并无请求返还价 1[1] 金的权利,但受信者则享有通过支付一定金额而要求返还自己所让与标的物的权利。 由于买卖式担保中债务人享有通过支付一定的金额而请求返还自己所让与标的物的权 利,且这种买回权是一种权利而非义务,这种形式类似于典权人的赎回权,因此,一 般不包括在狭义的让与担保中,而学界通常所说的让与担保,主要指狭义的让与担保。 狭义的让与担保在学说上因观察角度不同,有不同的界定。有的学者认为,所谓 让与担保,是指通过转让可以作为担保标的物的财产权而达到信用授受目的的制度中, 授信者具有请求返还融资资本的权利,而受信者未能返还时,得就该标的物优先受偿 1[1] 王闯:让与担保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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