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广播中心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播中心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广播电台、付费广播频率播出机构(以下统称广播中心)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播中心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广播电台、付费广播频率播出机构(以下统称广播中心)安全播出管 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广播中心的技术系统配置及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根据所播出节目的覆盖范围,广播中心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为最高保障等级。保障等级越高,对广播中心技术系统配置、运行维护、预防突发事 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保障要求越高。有条件的广播中心应提升安全播出保障等级。 (一)省级以上广播电台及其它播出上星节目的广播中心应达到一级保障要求; (二)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广播电台、节目覆盖全省或跨省、跨地区的非上星付费广播 频率播出机构应达到二级保障要求; (三)地市、县级广播中心及其它非上星付费广播频率播出机构应达到三级保障要求; “”“”“” (四)以下将三级保障、二级保障、一级保障分别简写为三级、二级、一级。 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 第一节供配电系统 第四条外部电源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如只有一路外电,应配置自备电源; (二)二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宜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 应同时受到损坏; (三)一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至少一路应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 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第五条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高、低压供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 (二) 三级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独立低压回路;主要播出负荷应采用不间断电源 UPSUPS30 ()供电,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分钟以上;主备播出设备、双 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 (三)二级应设工艺专用变压器;播出负荷应设两个以上引自不同变压器的独立低压回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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