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
抚顺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2-23 生效日期: 1998-01-01发布部门: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 第一章 总
抚顺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2-23 生效日期: 1998-01-01 发布部门: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城镇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女职工在生育期间享受休 息、医疗保健和生育津贴等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和《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 险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 第三条 我市境内所有城镇各类企业必须参加职工生育保险,按规定缴纳职工 生育保险费。 第四条 市、县(区)劳动局是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 育保险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 社会保险机构具体经办职工生育保险业务。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