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总承包项目结算管理办法
EPC总承包项目结算管理办法15. 1工程价款结算15.1.1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业 主 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并办理工程进度款结算。对于应业主要 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总承包项目
总承包项目结算管理办法 EPC 工程价款结算 15. 1 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业 主提交 15.1.1 已完工程量报告,并办理工程进度款结算。对于应业主要 求完成合 同以外的零星项目,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应及时 提出施 工签证。原则 上,未予签证不得进行施工。 当发生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调整情况时,总承包项目经 理部 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调整金额应作为 追加合 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必要时,应通过补充协议等方式明确工程价款的调整。协 议应 形成书面文件。 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应按照合同约定和业主核实的 进度 15. 1.2 结算报告及时提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收取工程进度款。 工程进度 款收取应不低于合同规定的比例。 如业主未能办理进度结算或支付工程进度款 时, 总承 15.1.3 施。 包项目经理部应及时报告,并在授权范围内采取相 应的措 工程竣工后,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 同 时,向业主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竣工结算 应包括 以下内容: (1) 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合同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