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食品安全举报制度

乡镇食品平安举报制度 城步苗族自治县食品平安有奖举报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xx〕20号)精神

乡镇食品平安举报制度 城步苗族自治县食品平安有奖举报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和《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 知》(国办发〔xx〕20号)精神,根据《国务院食品平安委员会办 公室关于建食品平安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xx]25 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材料、 或其它形式向食品平安监 管部门举报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且举报情况经行政执法机关办 案查证属实的人员。 第三条 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假冒方或其委 托人以及属申诉案件的举报不适用本方法制度。 第四条 举报以下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属于本制度奖 励范围: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 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 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 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 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 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平安标准限量的 食品; (五)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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